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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筆試)題庫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口試)題庫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臺東縣外籍配偶協會  
臺東縣移民署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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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暨大陸配偶服務

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

【應繳證件】

一、在國內結婚者:

1.結婚證書。
2.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東南亞地區應經外交部複驗)。
3.戶口名簿。
4.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在國外結婚者:

1.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
2.戶口名簿。
3.國民身分證、印章。
4.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歸化→戶政事務所

繼續三年(每年合計有一八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應繳證件】

一、準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1年內所攝相片2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二、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四、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六、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 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九、證書費新台幣200元。

      本項證明僅供申請人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時,需要我國提供可歸化我國國籍證明者使用之;本項

證明由戶政事務所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限為一年。

※ 如申請人之原屬國政府並未要求須提憑本證明始得許可喪失該國國籍者,則無須申請本證明。

續辦歸化→戶政事務所層轉 | 內政部>

【應繳證件】

最近1年內所攝 相片2張 ,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二、 無國籍、喪失原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或依國籍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

三、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外國人居留證明書。 (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五、外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七、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八、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婚姻狀況 證明及中文譯本。

十、證書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初設戶籍→戶政事務所

【應繳證件】

1.境管局通知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副本。
2.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房屋、居住等證明文件)。
3.照片乙張(最近一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二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5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薄光面紙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申請人申報戶籍後,即可依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

網頁更新:9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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